闽注会协〔2005〕39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5〕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特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对于营造行业良好信用环境,促进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会计师事务所要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提高对信用重要性的认识,自觉配合,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本单位的信用建设工作。
2.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已建立了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诚信档案,并记录了8次会员不良执业行为。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信用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于2005年内建立本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参考格式详见附件)。
3.自2006年起,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将结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信用情况(包括信用档案建设)开展检查工作。
4.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估工作,并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附件: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